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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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8 号《关于准予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
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SPSIOP。标的指数以 1999 年 12 月 17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值。有关标的指
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准普尔道琼斯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
由于本基金是主要投资美国市场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投资于
境内外市场并以 ETF 方式运作的创新风险、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
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
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
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退市风险、终止清盘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
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境内发行的存托
凭证投资风险、境外(主要为美国市场)投资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
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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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美国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本基金可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
具,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
一定影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 日可卖出和赎回,而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 日可卖出和赎回;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证券品种,如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
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
相关的特有风险。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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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
法存续的风险。
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相关数据更新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更新基金募集信息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更新基金合同生效信息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更新基金上市交易信息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更新申购赎回相关信息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更新境外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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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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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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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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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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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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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信息的文件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等数据计算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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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增长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差额之日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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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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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外多个证券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
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
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
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
风险。
此外,未来若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被纳入标的指数,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将扩展到更多境外市场,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
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
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
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
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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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
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
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基于原标的指数的
投资政策可能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
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3%,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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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
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当成份股发生停牌等流动
性约束情形时,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
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标准普尔道琼斯指数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
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
的管理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
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
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申购失败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
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因涉及美国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
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由于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
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
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
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
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
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本基金若投资于衍生品,
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
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
(2)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
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
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
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
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
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资产
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其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
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
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
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
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
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
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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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
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
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4)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
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
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
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
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
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性
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
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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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杠杆风险:融资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
比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
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
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
强制平仓的风险;
(3)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
融资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
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
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将面临融资
成本增加的风险;
(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
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
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 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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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
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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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
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
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
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
动。
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
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
为境外基础证券。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投资境内证券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利
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等。
(1)境外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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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境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
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
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
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
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
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境外股票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
映各不相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各
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
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
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
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
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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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
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
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
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
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
值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
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
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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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
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
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三)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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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对价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估值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
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对价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
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对 ETF 基金投资者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
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
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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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
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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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
致利益受损。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二、 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LLC 或其附属公司(“SPDJI”)的一款产品,且已授权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S&P®, S&P 500®, US 500, The 500, iBoxx®, iTraxx® and CDX® 均为 S&P
Global, Inc. 或 其关联方(“S&P”)的注 册商标; Dow Jones® 是 Dow Jones
Trademark Holdings LLC(“Dow Jones”)的注册商标。SPDJI、Dow Jones、S&P 及
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许可人均不保荐、担保、销售或推广富国标普石
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而且他们
中的任何一方既不对投资有关产品的合理性做出任何声明,也不就标普石油天然
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指数的任何错误、遗漏或中断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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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的其他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其他非成份股的股票。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
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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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
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5)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
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
(6)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
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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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换
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
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
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两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到期
还本付息等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与转股标的相关联的股性特征,且都带有一
定的回售和赎回条款。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主体是不同的。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
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
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外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
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
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
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
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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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
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
(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3%。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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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净值的 10%;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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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值的 102%;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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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分红;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损失负相应追偿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下第 4)目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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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8)-(13)要求: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4)-(16)要求:
(14)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6)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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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均计算;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
(18)至(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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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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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指数,由标准普尔
道琼斯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其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S&P Total Market Index 指数中,GICS 行业划分为综合性油气企业(10102010)、
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及生产(10102020)、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及营销(10102030)的股
票。
(2)选样方法
满足以下流通市值(FMC)和经流通量调整流动比率(FALR)要求之一:
a. 成为现有成分股,流通市值高于或等于 3 亿美元,而且经流通量调整流
动比率高于或等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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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流通市值高于或等于 5 亿美元,而且经流通量调整流动比率高于或等于
c. 流通市值高于或等于 4 亿美元,而且经流通量调整流动比率高于或等于
(3)指数构建
该指数将在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的第三个周五交易结束后重新调整,在
每季度重新调整时,对成分股最初进行均等加权,会按理论上既定投资组合价值
作出调整,以确保单个成分股的指数权重不会超过可在一日内买卖的价值。每年
都会审核理论投资组合价值。
具体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标准普尔道琼斯指数有限公司官网: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zh/。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指数收益率
(经汇率调整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美国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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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其中:普通股 65,941,407.19 98.95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二)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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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65,941,407.19 99.12
合计 65,941,407.19 99.12
(三)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65,941,407.19 99.12
合计 65,941,407.19 99.12
(四)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资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中 所在证券市 所属国家
序号 证券代码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英文) 文) 场 (地区)
例(%)
Diamondbac
DIAMONDBACK 美国证券交
能源公司 易所
Inc.
Permian
Permian
Resources 美国证券交
Corporatio 易所
Corporation
n
Matador Matador
美国证券交
易所
Company Company
Civitas Civitas
美国证券交
易所
Inc. Inc.
招募说明书(更新)
Resources, 易所
Inc.
APA
APA 美国证券交
Corporation 易所
n
Exxon Mobil
埃克森美孚 美国证券交
公司 易所
n
Occidental
Petroleum 西方石油公 美国证券交
Corporatio 司 易所
n
Marathon
Oil 马拉松石油 美国证券交
Corporatio 公司 易所
n
ConocoPhil 康菲石油公 美国证券交
lips 司 易所
(五)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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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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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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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年。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从 2023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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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4 年 07 月 22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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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美
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级
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富
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
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
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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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
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
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
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
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
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兼
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
核总监助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
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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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田希蒙,硕士,自 2017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定量投资经理;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
资部定量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1 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1 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
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3 月起任富国中证
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3 月起任富国
中证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6 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9 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0 月起任富国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1 月起
任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2 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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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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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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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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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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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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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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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3]1908 号《关于准予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一、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 1,406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14,746,000.0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 0 份,两项合计共 214,746,000.00 份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
认购本基金。
五、 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
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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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 2023 年 11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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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基金运作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
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
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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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详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告的《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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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以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
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等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标
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
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 16:00 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参考汇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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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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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
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现金申购、赎
回以外的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相应的业
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前述共同交易日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
包括: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
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并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
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
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
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内通过登记
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
日起 10 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遇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基金投资
的其他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外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
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
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
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
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
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的现金差额、T-2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
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
替代(标志为“退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
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法律
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
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1 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 T-2 日估值汇
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
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1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2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确认成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在 T 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代投
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 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申购现金替代
保证金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
买入证券的操作。
在 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
代证券 T 日收盘价(需用最新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
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T 日起第 3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
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
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
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
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
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
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
京时间 16:00 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参考汇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
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在 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代投
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 日内任意时刻代投资者卖出小于等于
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
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作。
在 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
除相关费用)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 T
日收盘价(需用最新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
者的替代金额。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T 日起第 10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
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
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
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
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
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
京时间 16:00 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参考汇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
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规
则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1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2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1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标准普尔道琼斯指数有限公
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2 日至 T 日期间
存在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计算公式
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若 T-1 日或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2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2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替代金额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申购现金替 赎回现金替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单位:人
(股) 志 代溢价比率 代折价比率
民币元)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与格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规定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及交易所规则的调整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或遇公众节假日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且当日单个投资人的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
上限。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投资规模达到了外管局核定的外汇额度。
发生上述除第 6、7、8、11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遇公众节假日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多个或单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
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发生的费用;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
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
金额进行追偿。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
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担责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
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
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
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
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
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境外基金、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
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
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
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
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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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
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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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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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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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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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使用估值汇
率折算)。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
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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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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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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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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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二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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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
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执行。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
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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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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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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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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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本集团
总资产 115,202.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 15.01%。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18 人。2002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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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
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
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
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
“大观投研”
“见微
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21 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
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
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6 月荣获《财资》
“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
“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
《证券时报》
“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
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
“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
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
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
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
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2023 年度
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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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
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
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
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
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
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
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32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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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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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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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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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成立时间: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63 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
:1090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9.2 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 2023 年 4 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
务范围广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
成立于 1812 年。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
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 2 亿客户,业务遍及 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
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
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 160 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
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
网络,其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 2023 年 4 季度末,花旗银行
的证券服务拥有 29.2 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
益于花旗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
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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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平均而言,花旗银行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 20 年,员工从业达 10 年。
截至 2023 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 24 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 9,877 名员
工为托管和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 4,340 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花旗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
的承诺,并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 15 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
为 12 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
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
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
彻执行。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
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
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
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 29.2 万亿美元。作为
全球最大的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
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
营网络、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
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
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四、信用等级(2023 年 12 月)
Standard &
Moody’s Fitch
Po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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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集
A3 BBB+ A
团(高级)
花旗集
P-2 A-2 F1
团(短期)
花旗银
Aa3 A+ A+
行(高级)
花旗银
P-1 A-1 F1
行(短期)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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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9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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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9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陆建强
联系人员:章力彬
客服电话:95336 浙江省-,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武晓春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文卓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人代表:范力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人代表:魏庆华
联系人员: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施华
联系人员: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人代表:周军
联系人员: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站:www.gszq.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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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人代表:章宏韬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1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9)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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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法人代表:陶永泽
联系人员:程剑心
客服电话:4008666689
公司网站:http://www.hczq.com/
(2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27
层
法人代表:宋卫东
联系人员:龙莹
客服电话:9560110
公司网站:www.huajinsc.cn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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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5)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2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人代表:冯鹤年
联系人员: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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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人代表:徐朝晖
联系人员: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
(3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5)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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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上海市黄浦
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人代表:李抱
联系人员:戴璐璐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站:https://www.yongxingsec.com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人员:张国放
客服电话:4006-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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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 46 层 01 至 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4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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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三) 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场内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代销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四)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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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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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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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等;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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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
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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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9)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0)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托管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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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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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
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
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
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境
外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
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
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
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
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
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
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
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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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
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6)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8)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29)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30)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招募说明书(更新)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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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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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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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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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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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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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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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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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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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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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的其他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其他非成份股的股票。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
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3)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4)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
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5)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6)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
(7)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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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b)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d)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e)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f)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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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 现金;
ii. 存款证明;
iii. 商业票据;
iv. 政府债券;
v.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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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追偿责任;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除上述第 1)项下第 d)目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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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 8)-13)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 14)-16)要求: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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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均计算;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5)、18)至 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第 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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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境内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
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
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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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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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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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3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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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在基
金管理人无过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境内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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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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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
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
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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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相关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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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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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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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
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
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例。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
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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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
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
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
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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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
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
错误。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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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
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或者基金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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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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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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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3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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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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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
公告
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
书
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
回业务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
性公告
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
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4
的公告
关于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
简称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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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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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法律意见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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